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权益的“三类重点劳动法律问题”解析
主讲人:曹永全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领域问题,不仅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应对这一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面就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权益的“三类重点劳动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01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劳动报酬权益问题
劳动报酬权是职工劳动权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基本的劳动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报酬权问题出现最多的应该是工资如何发放问题,常见的重点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
(一)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如何支付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河南省相关文件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河南省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三)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加班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02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问题
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尤其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更好地从医疗救治和工伤认定方面给与患病的劳动者国家救济和帮助,也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从疫情防控中常见的职工医疗期待遇和工伤认定问题来进行解析:
(一)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是如何规定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治病的医疗费用补助问题
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三)职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分这样几个层面来解析:
第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职而感染的,应认定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第三,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03
疫情期间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从订立、履行、变更到解除或终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职工的劳动合同更不能随意解除,下面来分析几个常见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一)职工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或观察的,企业能否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河南省相关文件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违法违纪情况,企业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分以下几个层面来解析:
第一,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行政拘留的,则需根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以合理方式与职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职工辞职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拒不配合单位疫情防控安排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曹永全,1994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历,高级讲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现任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职业教育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主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职工法律知识讲座》等课程,在《工人日报》等权威报刊发表论文20余篇,论著30余万字,多次被评为河南省工会系统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