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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当代价值
发表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3-07-18 11:00 点击数:

观 点

       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生产活动或劳动权益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制度则是围绕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就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求实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并指出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范劳动条件和雇佣条件。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属部分边区颁布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劳动法令,进一步规定集体合同要明确工人、工会与工厂行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解放战争时期,由于一些解放区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从发展变化看,集体合同的内容在早期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主,随着公营工厂的普遍发展,保障生产任务的完成逐渐成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党将社会稳定、保障生产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结合起来。1950年颁布工会法,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这一举措有力缓解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纠纷频发的局面,促进了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劳动关系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劳动用工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都有了统一的国家规定,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成为这一时期的中心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推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抓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再次成为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平等协商做出重要规定。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非公企业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度较为缓慢。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布《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做出详细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方式以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均做出规定。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目标。这一时期,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成为重点,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受到重视,行业集体协商加快推进,集体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集体协商成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要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新业态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就业的重要领域。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业态中继续发挥其制度优势。2021年,人社部、全总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为适应新业态的发展特点,还应对集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签订和履行等进行制度与机制上的创新,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一,更加精细化、精准化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从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劳动报酬状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劳动标准和工资收入水平,并加大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力度。第二,及时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动态调整。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不能保持一成不变,要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完善。第三,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应联合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行业协会等力量,对集体合同的后续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邓雅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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