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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校微课堂】疫情防控期间工会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二)
发表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04-20 10:22 点击数:

5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为职工配备口罩,能否要求职工返岗?


答: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劳动者安全保证的义务。用人单位未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者感染严重危险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月11日上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复工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表示,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规定:“统计、购置、储备所需的口罩、消毒剂、手套等防疫物资,定时排查库存量,要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口罩,安排专人负责废弃防护用品处置” 。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5号)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条件,确保企业复工前达到如下标准:企业疫情防控机制到位,复工复产方案完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满足复工需要,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管控到位,生产经营、食堂、宿舍等场所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上线使用,并明确系统管理员,完成所有员工个人健康信息录入,所有返郑员工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有关要求,建立每日定时健康打卡登记制度等”。







6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已经符合规定复工条件,但职工能否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



答:不能。“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人社部发〔2020〕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三)……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7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也包括医护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和救治”包括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8 假如复工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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