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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发表者:admin 发表时间:2012-06-18 22:55 点击数:
         各省辖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月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拟于6月25日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对广大职工群众权益的关注,有利于解决当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会要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与工会工作全局,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这一涉及数千万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并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为审议草案、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工会要迅速召开配合做好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印发文件,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相关工作,6月25日前务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县(市、区)总工会和基层工会。
        二、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要于6月30日前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一线、深入职工,听取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意见,宣传工会的意见和主张,组织、发动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每个省辖市、县(市、区)应选取10—30家企业,每家企业至少选取10名以上的职工代表进行意见征集或网络投票。各级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也应参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实名登记制,工会干部要认真听取并归纳总结职工的意见建议,在征得职工同意后代为将其意见建议反馈到立法机关。同时,也要采用信函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达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工会要主动与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反映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力争通过他们把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向出席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本地区委员和列席人员汇报工会意见或代拟发言意见,争取他们在审议草案时积极发表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兴传媒手段,积极反映工会在修法过程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观点和建议,报道部分依法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典型案例,做好配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宣传引导工作。同时,要注重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舆论导向,组织一批法律专家、学者、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做得较好的企业家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为修改《劳动合同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为抓好这次征求意见工作,各省辖市工会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专人专力,抓好落实。要迅速召开县(市、区)工会主席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征求意见工作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并要突出重点,进行意见的征集。
各省辖市工会要于每周五将征求意见情况通过电子信箱及时报省总法律工作部。在征求意见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把握不准和重要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总法律工作部。
        省总法律工作部:电    话:0371—65904286 65866435
         电子信箱:hngf286@163.com
        附: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法》为建立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着力解决当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作出如下具体修改:
        一、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分别表述为: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
        二、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应终止”。
        三、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 “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劳务派遣工民主政治等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情况,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样的学习培训、奖励晋升、民主政治等权利”。
        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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