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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表决通过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4-10-09 15:17 点击数:
9月28日,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河南省工会条例》自2004年修订实施以来,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产业结构、就业形态、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变化,工会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推进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新需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正。”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围绕我省工会工作中反映突出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在工会组织建设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群体建会入会、工会维权服务手段、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细化,在学习借鉴省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
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为最大限度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或者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
如何推动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工匠培育工程?《条例》进行了明确:“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工匠培育工程,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为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丰富工会维权服务的手段和内容,《条例》明确:“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在公平就业、职业伤害、休息休假、报酬获取、劳动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会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为加强工会财产的保护,避免工人文化宫等遭到不法侵害,《条例》规定“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等是职工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